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32號
原 告 徐明雄
上列原告與
被告昌朔貿易有限公司等4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:
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依原告
起
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,821,379元,依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,11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五日
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,117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蕭榮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