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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3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1332號 原   告 徐明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朔貿易有限公司等4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: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依原告起 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,821,379元,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,11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 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,117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榮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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