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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3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1339號 原   告 忻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芬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上捷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 98萬8586元,應繳裁判費1萬07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,尚應補繳1萬029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碩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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