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40號
原 告 尚珈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潘金龍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盧儷升發
支付命令
(101年度司促字第30213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
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0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
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,應繳
裁判費50,5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承信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