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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3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1340號 原   告 尚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金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盧儷升發支付命令 (101年度司促字第30213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0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 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,應繳裁判費50,5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蕭承信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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