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46號
原 告 慶坤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金明
上列原告因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
聲請對
被告富斌工業社即廖本斌
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29251 號),
惟被告已於法
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32,000 元,應繳
裁
判費9,14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,尚應補繳8,64
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洪千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