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7號
原 告 味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玉梅
之2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李坤鴻、林沛鴒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李坤鴻、林沛鴒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
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台幣2,445,198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25,25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
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24,755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 顏督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