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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3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補助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96號 原   告 伊登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之2 法定代理人 周正義 上原告與被告凱督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助款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0 萬6401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後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,80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月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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