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96號
原 告 伊登股份有限公司
之2
法定
代理人 周正義
上原告與
被告凱督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助款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0
萬6401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
徵收額數標準後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,80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
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楊月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