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06號
原 告 新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惠玲
上列原告與
被告溢泰廚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
元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
聲請對
案由欄所示被告發
支付
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
下同)8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700元,扣除前繳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,200元,限原告應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另請原告併提出
準備書狀1件及
繕本1份(內容應記載(1)請求
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: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
述,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(2)應證事實
及所用證據:如有多數證據,請全部記載。如係聲明人證,
請載明證人之姓名、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;如係提出書證,
請先提出影本,原本
俟開庭時提出)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廖曉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