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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4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06號 原   告 新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溢泰廚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 元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案由欄所示被告發支付 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 下同)8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700元,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,200元,限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另請原告併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(內容應記載(1)請求 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: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 述,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(2)應證事實 及所用證據:如有多數證據,請全部記載。如係聲明人證, 請載明證人之姓名、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;如係提出書證, 請先提出影本,原本俟開庭時提出)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廖曉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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