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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撤銷股東會決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   告 劉宇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瑞電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。查本件屬於財產權訴訟,其 訴訟標的價額,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 (最高法院92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),應以裁定 命原告補繳裁判費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,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;如訴訟標的 價額不能定其客觀上利益時,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2規定,訴訟 標的價額以新臺幣(下同)1,650,000元定之,並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7,335元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俞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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