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48號
原 告 游輝昌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中統貨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1,3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,73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王綉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