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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4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1466號 原   告 昌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長 被   告 永輝興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建輝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01 年度司促字第34955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1,732,5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 應繳裁判費18,22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 補繳17,726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童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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