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8號
原 告 博麟水電材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顏進中
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福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,577,
376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26,54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新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26,042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 蔡柏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