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號
原 告 金享車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潮湖
之4
被 告 陳振宗
陳振和
陳宜鑫
當事人間共同辦理
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。查
本件原告係依
買賣契約之
法律關係請求移○○○區○○○
段後壁厝小段729-9地號土地所有權,依
兩造買賣契約第2條約定
,田地目部分之買賣價金為每坪新台幣(下同)22,500元,故本
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,212,03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新臺幣22,97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蔡柏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