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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共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  告 金享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潮湖             之4 被   告 陳振宗       陳振和       陳宜鑫 當事人間共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原告係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移○○○區○○○ 段後壁厝小段729-9地號土地所有權,依兩造買賣契約第2條約定 ,田地目部分之買賣價金為每坪新台幣(下同)22,500元,故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,212,03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2,97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柏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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