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11號
原 告 德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建洽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中虹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,243
,8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
書記官 司立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