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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5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19號 原   告 飛鵬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川連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水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885,93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,6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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