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46號
原 告 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景星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
聲請對
被告均寶科技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36023 號),茲因被告已於法
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68 萬3,343 元,應徵
裁
判費4 萬7,431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
繳4 萬6,931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洪千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