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5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1546號 原   告  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徐景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聲請對被告均寶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(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36023 號),茲因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68 萬3,343 元,應徵裁 判費4 萬7,431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 繳4 萬6,931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黃佩韻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千羽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