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85號
原 告 貿詮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呂玉枝
之4
上列原告與
被告新亞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民國101 年度司促字第38400 號) ,
惟
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: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
聲請狀請
求金額欄記載為新臺幣(下同)2,280,00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3,57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
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3,07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
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3,072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