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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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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5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履約定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1589號 原   告 七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啟樂 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履約定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春龍開發股份  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101年度司促字第34254號),惟被告  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  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  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   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53,596,200元,依民   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   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,應徵裁判費483,680   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83,180    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 黃炫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呂偵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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