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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5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93號 原   告 詹雅惠 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律師 被   告 虹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查: 一、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  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  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又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,以權   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;期間未確定時,應推定其存續   期間。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,以十年計算,民事訴訟法民事  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、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。  ㈠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,核   其性質,係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而涉訟,應以權利存續   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。而原告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,其主   張平均月薪為新臺幣(下同)23,000元,且自101年7月19日   起遭被告片面終止勞雇契約時,年約29歲餘,計算至勞動基   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止,原告可   工作期間已超過10年,按首揭規定,以10年期間之薪資收入   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2,760,000元(計算式為:23,000   ×12×10=2,760,000)。  ㈡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為「被告應自民國101年9月12日起至   被告受領原告勞務給付之日止,按月給付原告23,000元」,   而此項請求乃係以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,而訴請被   告給付薪資,是其訴訟利益實質同一,不另核定訴訟標的金   額。  ㈢綜上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,760,000元,應徵第一審   裁判費28,324元。 二、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   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。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  57條定有明文(98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65161  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66條;施行日期,由行政院定之100年4月   26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000019757號令發布定自100年5月1   日施行)。本件原告既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本件確認僱傭關   係存在之訴,自應依前開規定,暫免徵收本件第一審裁判費   之二分之一,故應暫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14,162元(計算   式:28,324÷2=14,162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 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  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曉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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