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號
原 告 金享車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潮湖
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
相對人即
被告王煌境間請求
所有權移轉登
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
肆拾元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
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
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審判長應定
期間命其
補正,同法條第1項但書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
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634,500元【即原告主張被告應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
系爭通
行道路坐落面積(即坐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後壁厝小段第
729之1地號土地上、面積約135平方公尺之土地,下稱系爭
土地),並以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,700元計算;計算
式:135×4700=634500】,
業據原告提出陳明系爭土地坐
落位置、面積(實測前估算)之101年2月1日民事
陳報狀、
同年月8日民事陳報狀併附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各1件附卷
可
按。前開訴訟標的價額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940元。限原
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
告之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
元。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