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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共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  告 金享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潮湖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王煌境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 肆拾元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 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,同法條第1項但書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634,500元【即原告主張被告應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系爭通 行道路坐落面積(即坐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後壁厝小段第 729之1地號土地上、面積約135平方公尺之土地,下稱系爭 土地),並以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,700元計算;計算 式:135×4700=634500】,業據原告提出陳明系爭土地坐 落位置、面積(實測前估算)之101年2月1日民事陳報狀、 同年月8日民事陳報狀併附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各1件附卷可 按。前開訴訟標的價額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940元。限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 告之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亮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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