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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6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22號 原   告 鍀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萬得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越騰聯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(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9894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 3,995,48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裁判費40,60 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0,100元。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 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淑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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