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22號
原 告 鍀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萬得
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越騰聯運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
令(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9894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
3,995,48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
裁判費40,60
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0,100元。茲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