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25號
原 告 好室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孫健浩
被 告 卡塔摩納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宜祥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
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
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,488,439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25,65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
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25,161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