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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6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1635號 原   告 威泰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旭東 原   告 威泰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鵑 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九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511,154元,應繳裁判費5,6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,12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 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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