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54號
原 告 劉錫坤
林秀珍
劉俊烈
吳明璟
劉俊洋
沈麗雲
上列原告與
被告信毅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85萬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萬82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