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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6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54號 原   告 劉錫坤       林秀珍       劉俊烈       吳明璟       劉俊洋       沈麗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毅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85萬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萬82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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