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65號
原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郭幼
上列原告與
被告泓鎧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萬669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
書記官 張珮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