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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6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65號 原  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上列原告與被告泓鎧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萬6690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珮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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