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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6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67號 原   告 竑毅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守誠鑄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 同)2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靖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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