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67號
原 告 竑毅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玉梅
上列原告與
被告金守誠鑄造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2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靖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