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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6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1688號 原   告 邰展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志雄 被   告 王清峯 送達代收人 么景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王清峯發支付命令 (民國101年度司促字第39041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: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標的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 (下同)4,0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0,6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40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40,1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榮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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