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88號
原 告 邰展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熊志雄
被 告 王清峯
送達代收人 么景懷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王清峯發
支付命令
(民國101年度司促字第39041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
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:
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
聲請狀請求標的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
(下同)4,0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40,6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
第一審裁判費40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
40,100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蕭榮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