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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6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92號 原   告 李淑珠             樓 原   告 李明洲 被   告 白馬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    李德隆 被   告 李明峰 被   告 李明堂 被   告 李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 萬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萬元,則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60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珮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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