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92號
原 告 李淑珠
樓
原 告 李明洲
被 告 白馬製造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
代理
人 李德隆
被 告 李明峰
被 告 李明堂
被 告 李淑珍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原告
起訴狀載明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
萬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萬元,則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新臺幣60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 張珮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