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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7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1726號 原   告 禾鑫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家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依法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58,149元 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060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呂偵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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