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26號
原 告 禾鑫瀝青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清榮
上列原告與
被告廖家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依法
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58,149元
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
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06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呂偵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