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28號
原 告 Cultor Pty Ltd.
6010, Australia
法定
代理人 Peter Haselhurst
訴訟代理人 陳絲倩
律師
被 告 鉅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輔渝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
查:
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依原告
起訴狀記載為美金10萬元,而依
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01年11月23日臺灣銀行現金匯率賣出收盤價
之美金與新台幣比率為1:29.31200,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
為新台幣(下同)2,931,2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30,10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
30,106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新台幣1,000元之裁判費
。其餘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蕭榮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