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3號
原 告 游俊龍
訴訟
代理人 柯劭
臻律師
被 告 寶島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孫肇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: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(
下同)1,426,7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15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五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蕭榮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