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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7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37號 原   告 復聖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利洛國際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1,764,377元,應繳裁判費18,523元,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8,023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俞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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