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44號
原 告 昌益螺絲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董紹文
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九綸工
程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九綸公司)、林鼎睿發
支付命令,並經本
院於101年9月20日以101年度司促字第33401號對被告九綸公司、
林鼎睿發支付命令,
惟被告二人均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589,629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6,390元,扣除前
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,890元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
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賴惠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