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7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61號 原   告 祥安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祥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正紳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   告楊正紳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楊正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  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  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   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6萬8400元,應繳      裁判費新臺幣3萬1393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     新臺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3萬0893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珮琦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