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11號
原 告 林威廷
上列原告與
被告成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黃正園間
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1,803,071 元(1,049,071+754,000=1,803,071 )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8,91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 莊金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