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3號
原 告 美而盈金屬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陸松筠
被 告 代全電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江炫恭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,業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575,000元,
應繳裁判費26,54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,如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慧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
元。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