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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租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   告 美而盈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松筠 被   告 代全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炫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,業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575,000元, 應繳裁判費26,54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,如 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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