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6號
原 告 海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文欽
被 告 引勁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澄紳
侯禮仁
張喬崧
2
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100年度
司促字第46391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750,6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
裁
判費8,2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,76
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
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
書記官 童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