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11號
原 告 黃義雄
上列原告與
被告耐億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額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0000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755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