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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   告 益伸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真 被   告 辰品飲食店 法定代理人 楊文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537,629元,應繳裁判費5,8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,尚應補繳5,3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 裁判費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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