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交付印章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   告 舜億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文正 人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  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  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   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   文。 二、次按訴請交還公司之印鑑、公司執照、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工   廠登記證等,其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   有所主張,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。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斟   酌相對人因交付該印鑑及證件等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(   最高法院76年度台抗字第151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查本件原   告請求被告陳文進應將「舜億營造有限公司」及「陳文正」   之印章各1枚返還原告,係屬於財產權訴訟,其訴訟標的之   價額應以原告因被告交付該印鑑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   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其因被告交付該印   鑑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,再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,如   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呂偵光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