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76號
原 告 盛毅能源工業有限公司
號
法定
代理人 周雅婷
被 告 信富紡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富
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民國101
年度司促字第155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1,656,277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
繳
裁判費17,43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繳16,934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
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童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