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3號
原 告 禾鑫瀝青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清榮
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荃林營造股份有限公
司發
支付命令(101年度司促字第4409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
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558,419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13規定,應繳
裁判費6,0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500元外,尚應補繳5,56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
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洪千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