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3號
原 告 富功自動化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志豪
原告起訴請求
被告創元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等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6,896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,3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