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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33號 原   告 富功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豪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創元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等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6,896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,3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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