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85號
原 告 VrcMeatMed Ltd.
Cyprus
法定
代理人 Panagiota
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
律師
訴訟代理人 賴建宏律師
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淞詮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
付命令(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905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
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53,447
.95歐元及加給法定
遲延利息,經本院以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1年
1月18日新台幣對歐元之現金賣出牌告匯率(1:38.78)計算,
折合新台幣為2,012,712元(元以下4捨5入),是本院
爰據此核
定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,012,712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3規定,應徵
裁判費新台幣20,99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
判費新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20,498元。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
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
書記官 楊金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