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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3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85號 原   告 VrcMeatMed Ltd.            Cyprus 法定代理人 Panagiota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建宏律師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淞詮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(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905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53,447 .95歐元及加給法定遲延利息,經本院以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1年 1月18日新台幣對歐元之現金賣出牌告匯率(1:38.78)計算, 折合新台幣為2,012,712元(元以下4捨5入),是本院爰據此核 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,012,712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,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0,99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20,498元。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 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 蔡建興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1  年  3  月  1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楊金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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