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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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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4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0號 原   告 寶進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月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鋒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147萬816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652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珮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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