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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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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4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18號 原   告 邱來妹            街1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慶鋒、員盛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5,074,16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,29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金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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