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19號
原 告 許秀呈
上列原告與
被告明華被服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: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1,221,19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,177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
書記官 趙振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