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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4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20號 原   告 帷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莉 原告與順益泰營造有限公司、蘇順華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3,438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,2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柏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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