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20號
原 告 帷邦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佳莉
原告與順益泰營造有限公司、蘇順華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3,438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,2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
書記官 蔡柏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