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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4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451號 原   告 川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川直人 訴訟代理人 劉彥玲律師       陳絲倩律師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新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,024,942 元(以起訴日日幣對新臺幣匯率0.3598換算,元以下四捨五入)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5,06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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