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51號
原 告 川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湯川直人
訴訟代理人 劉彥玲
律師
陳絲倩律師
原告起訴請求
被告新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,024,942
元(以起訴日日幣對新臺幣匯率0.3598換算,元以下四捨五入)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5,06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