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66號
原 告 李美鳳
訴訟
代理人 簡承佑
律師
張育誠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永成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
0萬5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049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珮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