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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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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4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66號 原   告 李美鳳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      張育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成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 0萬5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049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珮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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