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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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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  告 新世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其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00年度 司促字第45204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2,518,152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 裁判費25,94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 25,448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 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童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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